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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开展2010年度核准工作的通知
  2010-11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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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从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等规定,为加强对本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安防工程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决定依据《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2010年度核准条件告知书》的要求,对取得《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的从业单位开展2010年度核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条件

(一)在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中,严格遵守《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为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售后服务(包括文本资料规范归档)。

(二)自觉接受市局技防办、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的监督管理。

(三)本年度(201011日至20101231日)完成的安防工程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一级从业单位)、150万元(二级从业单位)、75万元(三级从业单位)。

二、核准程序

(一)市局技防办负责对一、二级从业单位,各分县局技防办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从业单位(以从业单位办公所在地为准),开展2010年度核准工作,并按以上分工及时通知各从业单位。三级从业单位办公地址跨区域变更的,由原核发《核准证书》的分县局技防办负责通知,新办公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负责年度核准工作,并要求其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从业单位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2010年度核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一),并于201118日前,将填妥的《申请表》和下列文件资料按管辖原则分别报送市局技防办或分县局技防办(原件核对后退还,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级从业单位)、300万元(二级从业单位)、100万元(三级从业单位)]

2、《核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本市技防管理部门验收通过的技防工程,应提供《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在本市金融单位中从事维护保养的安防工程,应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部队、本市政法系统安防工程,应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外省市安防工程应提供工程合同和《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证明函》复印件,以及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验收证明、建设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工程合同公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本单位技术人员(一级从业单位6名、二级从业单位4名、三级从业单位2名)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连续1年(含)以上的“四金”或综合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表》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档光盘(《核准证书》正副本、所有各类复印件的扫描件,每个文档大小应小于4M)。

(三)201118日前,各分(县)局技防办应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将经核实有下列违规行为从业单位的基本内容和违规情况书面报送市局技防办:

1、未按规定申报方案评审或竣工验收的;

2、未经技防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施工安装技防设施的;

3、将技防从业资质转借他人使用的;

4、通过竣工验收后,擅自变更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用途,而未经技防管理部门同意的;

5、使用假冒伪劣技防产品的;

6、发生重大治安案件,经检查因从业单位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技防设施无法提供有效线索的;

7、售后服务及保修不及时的。

(四)20111月底前,各分县局技防办应完成对辖区内三级从业单位的核准工作,并向市局技防办报送《2010年度三级从业单位核准情况登记表》(附件二)。

三、结论

(一)凡不符合核准条件的从业单位,将视情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等级等处理。
    (二)从业单位逾期不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其已经取得的《核准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三)通过核准或降级的从业单位,由市局或分县局技防办在其持有或换发的《核准证书》上粘贴核准标记,同时加盖核准章(分县局技防办使用的核准标记和核准章可向市局技防办领取,三级《核准证书》上核准标记已满的,由分县局技防办统一报市局技防办换发)。

(四)市局技防办将于2011221日前公布核准结果。

四、其它

(一)市局技防办受理地址:福州路185号西小门,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行政许可窗口(1号窗口)。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130、下午133017时。联系电话:22023312。各分县局技防办受理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由各分县局技防办提供。

(二)为了检查、评估本市各级技防管理部门贯彻执行《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系统警务公开制度》和《关于从事技防管理的民警廉洁为民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试行)》情况,市局技防办拟定了《2010年度技防管理工作征询意见表》(附件三),请各从业单位根据年内的从业经历,对与你们有联系的分县局技防办、市局技防办的管理工作作出客观评价,并于201118日前填妥并寄出。邮寄地址:福州路185号北部704室,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邮编:200002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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