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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生产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2011-03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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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本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质量行业监督管理,保证技防产品质量,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的规定,决定对本市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的生产企业进行2010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01231日前领取《批准书》,且《批准书》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技防产品生产企业。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一)接受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的质量行业监督管理。

(二)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即200941日之后签发的)。

(四)积极配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且抽查结果为合格的。

(五)按时填报《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附后),并积极配合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做好年检工作。

三、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各分县局技防办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技防产品生产企业,并指导企业做好年检准备工作。

(二)申请年检企业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并于2011331日前,将填妥的《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和下列文件资料(同类技防产品只需一套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

1、各种型号技防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2、《批准书》正、副本原件;

(三)分县局技防办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年检登记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410日前,将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年检材料报市局技防办。

(四)市局技防办将于2011430日前,完成复审工作,并通报年检结果。

四、其它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市局技防办应在其产品《批准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同时加盖年检章。

(二)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其产品《批准书》将无效。从201151日起,该产品不得在本市生产和销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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