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9号)和本市《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沪人[2007]105号、沪人[2008]38号)的精神,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继续承担2009年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现将2009年培训工作安排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工程、卫生、自然科学、 农业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发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合格证书,并记 2 学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登记内容。
(二)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的培训情况,将作为今后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培训方式
市干部培训中心将统一安排时间,每月不定期开设培训班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四、培训时间
由市干部培训中心统一培训。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需求,每月不定期开展培训班级,学员可根据自身需求,登陆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网站(www.21peixun.com)进行网上报名,任意选择一期培训班参加学习。
2009年下半年开班安排如下:
|
|
|
|
|
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实际情况,培训班级还将陆续滚动推出,敬请留意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网站(www.21peixun.com)。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