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12号令),以及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公发(2001)021号]精神,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为加强对本市纳管技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于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对本市2007年12月31日前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年检。其中上海伦辉电子有限公司LH180型楼寓对讲系统、上海双玲玻璃实业有限公司F54-L-J型、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F79B-24-SYP-I和F54B-20-SYP-I型、上海耀江玻璃厂F54-H-J型防弹(复合)玻璃自动放弃,未通过年检。
此外,为贯彻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2006),本市原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硬盘录像机生产企业,应按国标重新申请型式检验,并申领《生产登记批准书》,不参加本次年检,原《生产登记批准书》将自2008年5月1日起自动作废。(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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