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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转载    中安网    佚名   2011-02-12

各区贸工局,光明、坪山新区经服局,各有关企业:

 


  为扶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以及《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0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的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本资助计划资助的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是指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并已列入《2009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参展备案展会目录》的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


  二、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根据《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9〕35号)第十四条,2010年本资助计划实行以下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为实际发生展位费的60%。


  (二)对企业在所参加展会会刊上(仅限封面、封底、封二、封三以及插页)刊登广告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为实际发生广告费的60%。


  上述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两项资助总额,每个申报年度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资助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资助自行参加的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已于 2009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展会项目备案。


  (二)企业参加已备案展会的实际发生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均可申请资助,但实际发生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累计总额应不低于3万元。


  (三)企业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专项审计时验原件);


  (三)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实际发生展位费用和会刊广告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复印件(专项审计时验原件);


  (五)与组展方签定租用展位及刊登会刊广告的合同复印件(专项审计时验原件);


  (六)展会会刊参展商名录复印件(提供申报企业所在页面,要求页码清晰);


  (七)参展现场照片(要求显示展位全貌、企业或产品标识);


  (八)展会会刊广告复印件(专项审计时验原件,不申请会刊广告资助的企业无需提供);


  (九)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以上材料均要求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并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五、申报时间与形式


  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18时止,需申请资助的企业可登录蓝色通道网站(www.bchannel.cn)或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www.szsmb.gov.cn)的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并根据所属行业选择申报受理协会,无法确定所属行业的企业,可选择“其他行业”并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提交申报材料。网上成功提交申请后,在线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连同其它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于10月31日前报送各指定协会(见附件3)。申报材料报送指定协会进行形式审查时,不需交验相关原件。


  申报期间,如申报企业对各指定协会的申报受理及形式审查工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反映相关问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在调查实际情况后妥善协调解决。


  11月上旬,获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企业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通知要求,提供专项审计所需申报材料原件及相关材料,于指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接受专项审计。


  六、审批程序


  参与申报工作的各有关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获形式审查通过的企业经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NextPage]助额,报经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科工贸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按要求办理拨款手续。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成蛟  82975860
  冼 冰  82979564
  刘 绮  82977350
  许洁丽  82975850


  传    真:83414061


  电子邮箱:szjcsc@126.com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3009号7楼706室(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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