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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礼富”商标权之争 又起波澜——日本“艾礼富”背水一战状告国家商评委及9家单位个人
  2011-02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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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艾礼富ALEPH及图形”第1060011号商标争议做出裁定之后(裁定详情及争议大事记见本报第99期新闻关注的报道),原已尘埃落定的“艾礼富”商标之争近日再起波澜。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礼富电子)就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提起诉讼,并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一举状告9家单位,其母公司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艾礼富)也打破沉默介入商标争议,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日方的背水一战。案情进展如何?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媒体见面会

2008年5月10日,艾礼富电子于日本艾礼富国际集团成立四十周年,中国工厂建厂十七周年庆典之际,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鹤洲恒丰工业城的工厂召开媒体见面会,艾礼富电子“ALEPH知识产权项目小组”发言人通报了1060011号商标争议案件最新的进展情况:

一、2008年3月26日艾礼富电子沿袭上一轮行政程序,就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提起诉讼,将商评委及第三人武建钢推入行政诉讼程序,3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宗行政诉讼案;

二、2008年4月6日,深圳艾礼富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一举状告9个被告(按顺序排列):济宁美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礼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礼富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刘江南、武建钢、许太生、韩芳、深圳市艾礼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1日正式受理这宗民事诉讼案;

三、而一度沉默的日本艾礼富也开始介入争议,3月24日,日本艾礼富针对争议商标以恶意注册为由再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4月2日商评委正式受理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对于本报记者所关心“艾礼富电子去年为何没有按规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深圳艾礼富“ALEPH知识产权项目小组”发言人称,当时深圳艾礼富没有及时起诉的原因是未能及时收到商评委的裁定书,并称原商标争议案中内藏玄机。对此,有法律人士称,深圳艾礼富当时没有按规定按时起诉,跟本身证据不足不无关系。

深圳艾礼富“ALEPH知识产权项目小组”发言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证据收录已经完成,此次证据目录共48条,他们对上次(指第一回合的商标争议)17条证据的证据链进行了补充完善,包括证据链薄弱的地方加强加固,还取得了其它具有突破性的证据资料。据悉,原告已经向法院申请冻结相关被告名下的财产,并获得批准。艾礼富电子“ALEPH知识产权项目小组”发言人当场给记者出示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记者看到这些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上冻结的财产包括相关被告人的房产和金额不等的账户存款。该小组发言人表示,相信中国的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艾礼富电子败诉回顾

自1991年以来,日本艾礼富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申请注册“艾礼富”商标。5年之后,1996年6月3日,海南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艾礼富”商标,并于1997年获得注册,该1060011号“艾礼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气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商品上。

作为ALEPH品牌的缔造者,日本艾礼富在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之后的5年之中都没有注册该商标,着实令人大跌眼镜。尔后,也就是2001年6月26日,艾礼富电子成立,由于无法获得“艾礼富”商标注册许可,其商业活动处处受到牵制。于是,2002年5月21日,艾礼富电子以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海南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形”商标,经过双方多次交锋,艾礼富电子以失败告终。

裁定书下达后,据证实申请人艾礼富电子没有按规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艾礼富电子婉拒记者的采访,没有透露任何信息。法律人士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意味着商评委的行政裁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再起诉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至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商评委做出了裁决,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继续上诉的权利,此商标争议便俨然尘埃落定。

业内人士认为,争议商标无法被撤销,自己的“ALEPH”商标不能被注册,这就意味着艾礼富电子使用安保“ALEPH”商标进行经营属于侵权行为。此时,获胜的商标持有人欲对艾礼富电子及其代理商提起巨额侵权索赔。艾礼富电子“ALEPH知识产权项目小组”发言人李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旦我们这次倒下去、放弃的话,会连累一大批人,包括我们的代理商、经销网络和跟随我们的媒体,全部都将成为被告。

知情人士分析说,如今,艾礼富电子陷入如此尴尬的境地才不得不背水一战,放弃诉讼就要面临巨额索赔,同时还有可能会失去中国大陆市场。

日方绝地反击

因放弃诉讼会连累一大批人,日方全力出击,一举连出三招(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目前艾礼富电子无疑已经抢占到了主动权。据了解,这三个案件之中,最快开庭较为重要的案件是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的民事诉讼。知情人士透露,这宗民事诉讼案醉翁之意不在酒,第一被告只是一个铺垫,其矛头直指“艾礼富”商标和该商标持有人。

一、商标争议

日本艾礼富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第1060011号商标

时间:2008年3月24日

申请人:日本艾礼富

申请内容:日本艾礼富向商评委提出申请撤销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形”商标;

申请理由:日本艾礼富认为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形”商标存在恶意注册;

裁决:待定(2008年4月2日,商评委正式受理日本艾礼富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二、行政诉讼

艾礼富电子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商评委

时间:2008年3月26日

原告:艾礼富电子

被告:商评委

判决:未开庭(2008年3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行政案件)

三、民事诉讼

艾礼富电子在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九被告

时间:2008年4月6日

原告:艾礼富电子

被告:被告(一)济宁美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艾礼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艾礼富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刘江南、被告(六)武建钢、被告(七)许太生、被告(八)韩芳、被告(九)深圳市艾礼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其所得利益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2、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赔偿共同原告经济损失1948万元人民币;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调查费均由被告承担。

原告起诉理由:

原告是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在中国深圳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检测中心和深圳市公证处出据的公证书证实,早在1994年申请人生产的被动红外线入侵探测器、磁控开关入侵探测器等保安产品是最早期进入中国市场的保安产品之一。

原告从1991年5月至今,在全国安防行业专业媒体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长时间、高频度的广告宣传,同时参加了全国行业内会展活动,建立健全了覆盖中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原告的艾礼富ALEPH产品在国内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艾礼富+图形+ALEPH”商标很快成为未在中国注册但已事实驰名的驰名商标。

由于原告品牌驰名度不断增加,一些人看到傍依原告品牌有利可图,便千方百计模仿、复制原告的商标,并在实际经营中误导消费者,将和原告无关的同类产品描绘成和原告具有密切关系的艾礼富ALEPH产品。其中,被告(六)作为原告1994年6月—1998年8月在中国大陆市场主要负责人借用了解知悉原告品牌的便利,协同被告(七)、被告(八)编制虚假材料,提供虚假出资,恶意注册了海南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进而又以该公司名义恶意抢注原告已具驰名的“艾礼富+图形+ALEPH”商标。为了达到迅速推广自己产品,掩盖恶意抢注商标的事实,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和被告(九)一方面大肆宣扬其生产经营销售的“艾礼富+图形+ALEPH”产品就是原告品牌—日本“艾礼富+图形+ALEPH”;一方面通过频繁的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掩盖其恶意注册的事实,达到最终规避承担责任的目的。

2008年3月,原告获悉山东济宁市场出现大量的日本艾礼富安防设备器材,便委托调查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调查,并在被告(一)处购买了艾礼富(ALEPH)牌红外探测器。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产品虽然是被告(五)和被告(六)授权被告(三)、被告(四)生产制造的,但是被告(一)的工作人员在向调查人员介绍推销该产品时,仍然将这些产品说成是原告的艾礼富,为了让调查人员放心,被告(一)还在开具的发票背面和合格证上写明了深圳产日本艾礼富对射。

无独有偶,被告(五)和被告(六)作为原告商标的恶意抢注人,在此之前就曾经在授权他人使用“ALEPH”商标的“合同”中,将恶意注册的商标说成是日本“艾礼富”商标。因此也就难怪被告(一)等众多第1060011号商标产品的经销商和生产者都将其产品说成是原告的产品了。

综上,由于被告在商标注册、产品生产、经营中严重违背市场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有意将其产品说成是原告的“艾礼富”产品,误导消费者,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既是按照被告自己的说法,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不下20多亿元人民币。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等法律法规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尽快依法判决。

被告面对诉讼

2008年5月12日,案件重要被告武建钢先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场日方主导的闹剧,艾礼富电子是在诬赖,用跟他毫无关系的事情来告他,而且明显就是原告(深圳艾礼富)和第一被告(济宁美安科技有限公司)早有“默契”,证据之一就是9个被告之中,原告只要求始作俑者的第一被告赔偿几百元人民币,而要求其他8个被告赔偿1948万元人民币,其目的就是将与案件无关的“艾礼富”商标持有人卷入官司。武建钢还指出,已经过了上诉期限,艾礼富电子过期的上诉可能会被驳回,即使不被驳回,胜诉的几率也很渺茫。武建钢称,已做好应诉准备,并表示对胜诉很有把握。同时武建钢对原告所提出的起诉理由进行了针对性的答辩:

 一、本人(武建钢)系“艾礼富”商标的所有人之一

根据《商标注册证(第1060011号)》和相关法律文件,本人系“艾礼富”商标的所有人之一。原告在《起诉书》中声称自己的“‘艾礼富+图形+ALEPH’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已事实驰名的驰名商标”,并称,本人“恶意注册”。本人不禁为原告如此良好的自我感觉感到无言以对。但是本人还是要指出:

(1)在中国只有拥有“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及商标受让人,受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本人正是受到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人;

(2)在中国没有“事实驰名的驰名商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驰名商标”是需要认定的,而认定的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原告说自己的商标属于“事实驰名的驰名商标”,有掩盖自己这个所谓“驰名商标”没有得到认定的嫌疑;

(3)原告一再声称本人“恶意注册”,本人表示强烈不满。本人的注册是否构成“恶意”,原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自有定论。如果原告一再诋毁本人名誉,本人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作为商标所有人之一,有权授权给任何一个本人愿意授权之人使用该商标,这是国家赋予我的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4)事实上,原告在此肆无忌惮地炫耀其所谓的“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已事实驰名的驰名商标”的行为,是在不打自招地告诉世人,原告正在公然侵犯本人持有的第1060011号商标专用权。明明是原告在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但却恶人先告状、无中生有地声称本人在“千方百计模仿、复制其商标”,可见原告对中国法律蔑视的程度已经到了瞠目结舌的地步!本人将保留对其提起诉讼索赔的权利,原告必将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二、本人(武建钢)与这起所谓的“不正当竞争”事件没有任何关系

原告在《起诉书》中声称被告一(济宁美安科技有限公司)在发票背面和合格证上写明了“深圳产日本艾礼富对射”。本人感觉十分奇怪,原告都知道是被告一写的,为什么还要把本人牵连进来?这不是典型的“恶意诉讼”又是什么?本人还想问一句:原告怎么就知道,“深圳产日本艾礼富”就是指原告公司的产品呢?还是说原告和被告早已有了默契,当庭被告一就会承认“深圳产日本艾礼富”就是指原告公司的产品?在本案起诉书中,也可以看到,原告对被告一真是“照顾有加”,只要求“在其所得利益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而要求其余被告“赔偿1948万人民币”。对于引起此案的“始作俑者”的被告一如此轻描淡写地“索赔”,而对与此案毫不相干的其它所谓被告课以如此巨额的索赔,对此被告一的当庭表现,本人拭目以待!

为了把被告一的行为,强加给本人,原告又说,本人在授权他人使用“第1060011号”商标时,将商标说成是日本“艾礼富”商标。本人在此不得不说,如果原告真的听到,并相信这一说法,原告已经“感觉自我良好”到了令人恶心的低智商的程度了!这个商标从所有人到注册机关都是中国的,文字也是中国的,本人说这个商标是“日本艾礼富”商标,有人信吗?在原告眼里,中国人都这么“傻”,一说日本的,大家都拍手称好,都相信?如果原告是在捏造事实,也请原告编造一个逻辑上大体说得过去的事实,不要让大家看笑话。

所以,被告一的行为与本人没有任何关系,自然也就不对其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三、 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让人莫明其妙

《起诉书》前半段,原告在进行良好的“自我感觉”基础上是在给自己做广告;后半段在诋毁本人和其他被告,以及“编造”事实。但是通篇都看不到,原告主张赔偿金额的事实和依据。虽然本人已经厌烦,但是还是要重申,原告要拿出事实和依据。

综上,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尽快驳回,以免助长原告“恶意诉讼”的气焰。

5月13日,记者致电其他被告想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他们的态度时,其他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婉拒记者的采访。据了解,这宗民事诉讼案于6月3日将在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编后语:这场商标争议拉锯战历时6年,耗费双方大量的各种资源,涉及双方背后庞大的代理网络,其历时之久、牵扯之广、索赔之巨实为安防行业所罕见。去年本已成定局的案件为何再起波澜, “艾礼富”到底属于谁家的孩子?只有法律说了算。这场安防行业著名的商标争议案,其最终判决无论是对诉讼双方,还是对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国内外安防企业及新闻媒体都极具现实意义。本报记者也将一路追踪,见证这场安防史上极具价值的商标争议案,真实客观地为读者揭开一幕幕的案情,敬请关注本报此案的后期报道。

解读材料一:“日本艾礼富”和“香港艾礼富”、“艾礼富电子”的关系

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日本アレフ(NIPPON ALEPH)起源于1935年,是世界知名的磁簧开关、继电器、传感器和保安(安防)产品的国际化企业。该公司“ALEPH”英文和图形商标已在日本、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新加坡等国和中国台湾、中国香港获得注册。

香港艾礼富—香港艾礼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日本艾礼富的子公司(详见解读材料二)。

艾礼富电子—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株式会社日本アレフ香港的全资子公司,是香港艾礼富在深圳投资注册的一家生产、经营保安产品、电子元器件及精密电镀的独资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堀之内保先生,董事长为堀之内英先生。

日本艾礼富是香港艾礼富、艾礼富电子的母公司,艾礼富电子是日本艾礼富在中国大陆的生产基地,同时也是连接中国大陆市场的主要桥梁。

解读材料二:ALEPH起源

1935年—(株)生野制作所成立;

1968年—与美国哈梦林公司合作开展磁簧开关业务,设立哈梦林株式会社;

1980年—日本哈梦林株式会社更名为日本アフレ(即日本艾礼富);在美国设立了Aleph International Crop(艾礼富国际集团);在台湾设立台湾艾礼富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出现艾礼富中文名称);

1985年—成立香港艾礼富股份有限公司(即当时媒体宣传中广为标注的香港艾礼富股份有限公司);

1991年—在中国深圳市宝安区设立深圳固戌艾礼富电子厂(即当时媒体宣传中广为标注的深圳艾礼富电子公司);

1994年至1996年—指派中国市场业务负责人拓展市场,相关产品开始送公安部检测,先后设立深圳、上海、北京事务所;

2001年—独资成立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销三个分支事务所;设立艾礼富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增设深圳鹤洲恒丰工业区的新厂。(转自安防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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