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策指南 >> 工程标准 >>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零售商业
  2008-10   不详
字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JRT 0003  银行金库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商品交易市场

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2

贵重商品店(柜)

专业经营或兼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3

24小时营业商店

以自选销售为主,零售小量应急性商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昼夜不间断营业的商店。

3.4

车辆加油(气)站

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的营业站点。

3.5

收银区

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4 系统设施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分别根据表1、表2、表3、表4的要求配置。

4.1.2  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要求配置。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 的规定。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零售商业单位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计、统一施工、独立验收。

4.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 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强制

2

商店(场)内外广场


TOP
主办单位: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
shanghai security defense & alarm association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235号3号楼404室   电话:021-54732822   传真:021-54732822
协会标准咨询邮箱:sdaasc2015@126.com 协会工程咨询邮箱:sdaapc2015@126.com 协会申诉咨询邮箱:sdaaqc2015@126.com
ICP备案号: 沪ICP备14004542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


技术支持 : 爱建网
建议使用最新版浏览器,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