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燃气经营(生产、销售、储存等)的燃气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燃气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阀室
内有阀井,并装有控制燃气输送阀门、驱动装置等设备的地面建筑(构筑)物。
3.2
重要物资仓库
重要配(耗)物品、抢险救灾物资等的集中存放场所。
3.3
过江井
内有输送穿越江(河)燃气专用井道的地面建筑(构筑)物。
4 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
4.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在有防爆要求的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必须经防爆检验合格。
4. 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及国家现行燃气工程建设有关安全、防爆等要求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 3 燃气系统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4.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 5 燃气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 各子系统及集成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a) 应固定焦距和方向;
b) 不应有盲区;
c) 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表1燃气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组成及设施基本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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