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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党政机关
  2008-10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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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

其他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党政机关

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的各类机关及其部门的统称

 

4  系统要求

4.1  总体配置要求

4.1.1  党政机关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本标准表1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1   党政机关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部位


配置要求

1

彩色摄像机

办公院区(楼)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强制

2


办公院区(楼)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25m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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