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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车辆阻挡装置基本技术要求(暂行)
  2015-11   市公安局技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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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技术要求是本市车辆阻挡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基本技术要求,是装置产品设计、制作、检验的主要依据之一。
 
2  分类
装置分为立柱式车辆阻挡装置和翻板式车辆阻挡装置两类。
 
3  基本要求
3.1  装置应在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符合本基本技术要求。
3.2  装置应有清晰、永久的标志。通过标志应能反映制造厂名称或公司名称、产品牌号或型号、系列号码或批号、生产日期、电源额定值(即正常工作电压、电流和频率);产品的标志应反映产品规格(含:抗撞等级)、产品升起高度、直径、壁厚、使用材质等参数。
3.3  装置机壳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非金属外壳表面应无裂纹、褪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明显变形和划痕;金属外壳表面采用涂覆工艺的,应不能露出底层金属,并无起泡、腐蚀、划痕、涂层脱落和沙孔等。
3.4  装置的线控(遥控)电动操作系统应操作灵便。装置的运行平稳,无明显卡阻、窜动、摇晃。
3.5  装置在摄氏-10度~+55度、相对湿度90%工作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立柱式装置驱动部分防护的等级应为IP67;翻板式装置驱动部分的防护等级应为IP54。
 
4 技术要求
4.1  装置抗冲击能力分级
立柱式装置按抗撞击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二级:A级为单个升降立柱抗冲击能力应≥15000焦耳,B级为单个升降立柱抗冲击能力应≥60000焦耳;翻板式装置的单个翻板的抗冲击能力应≥60000焦耳。
4.2  装置材料要求
4.2.1  装置抗撞击部件应采用优质钢材或其他高强度、耐腐蚀的材料制造。驱动装置与执行机构的连接应采用铜管。
4.2.2  立柱式装置中A级装置单根升降立柱外径应≥210毫米,柱体钢管壁厚应≥6毫米;B级装置单根升降立柱外径应≥270毫米,柱体钢管壁厚应≥10毫米。
4.2.3  翻板式装置中的顶板钢板壁厚应≥25毫米,挡板钢板壁厚应≥15毫米。
4.3  装置工作高度、宽度要求
4.3.1  立柱式装置中单根升降立柱工作高度应≥600毫米。
4.3.2  翻板式装置中单个翻板翻起后顶端至地面的垂直高度应≥330毫米,宽度≥2500毫米。
4.4  装置升降时间要求
4.4.1  A级立柱式装置的单个升降立柱升降应时间≤4秒;B级立柱式装置的单个升降立柱升降应时间应≤6秒。
4.4.2  翻板式装置翻板翻起时间应≤2秒。
4.5  装置通行和承载要求
4.5.1  装置下降后,应不影响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4.5.2  装置下降后,立柱或翻板的承载能力应≥20吨。
4.6  立柱式装置结构要求
为适应本市气候环境条件,立柱式装置的驱动、控制装置及检修口应设置在装置的上端,且现场安装后,应置于地表以下≤200毫米位置。
4.7  装置运行要求
4.7.1  装置上升(翻起)、下降运行过程中应能根据需要进行停止运行、继续运行或逆向运行的操作。
4.7.2  装置运行过程中噪音应≤60分贝。
4.7.3  装置应具备反光警示条。装置在上升(翻起)、下降运行过程中及处于立柱升起(翻板翻起)状态时,宜具有闪烁发光信号提示功能,在距离装置≥10米处,应能够被过往车辆的驾驶员明显识别。
4.7.4  装置应具有手动应急(或手动)升起、下降、锁止功能,且在线控(遥控)电动操作发生故障时,手动功能仍能正常操作。
4.7.5  装置应能与其他安防系统进行双向联动,即能通过后端平台实时显示装置各种运行状态,并能对装置进行操作控制;装置也能接收入侵报警系统、交通红绿信号灯系统等的输出信号,联动进行上升(翻起)、下降的操作。接口的型式宜为网络接口。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在正常环境使用情况下,车阻装置需每半年进行一次装置清理工作,确保装置能正常、有效、安全的使用;每三年需进行一次驱动装置的保养和清洁工作,确保产品能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主要是升降时间和防护等级)。
5.2  在正常环境下,车阻装置需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工作,主要是确保升降的可靠性、升降的时间和产品的防护等级;如有装置未达标的,需要进行保养、调校、维修及更换,确保装置能起到防护作用。
5.3  如在特殊环境下,主要是指潮湿、腐蚀、多尘及应用较频繁等场合,检修工作的周期需减半。
5.4 若车阻装置受到撞击后,需立即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核心部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及升降速度等内容;如检测不合格,产品需及时更换,确保装置能起到防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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