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申办对象条件
申办材料
申请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时,从业单位应向市局技防办报送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1)技防工程合同复印件;
(2)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复印件;
(3)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
(4)《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5)《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书》复印件;
(6)工程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初验报告、系统检测报告原件;
(7)工程正式设计文件、实施方案及有关图纸资料。
市局技防办收到从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组织技防工程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及技术专家召开竣工验收会。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应根据验收小组的建议和要求,在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承诺书》后,由 验收小组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予以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办理依据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