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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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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技防专家管理办法

        为提高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规范上海市技防专家服务职务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骨干作用,依据《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上海市技防专家应聘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及相关咨询工作中能严格按照《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国家、行业、地方等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要求,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从事安全防范领域相关工作满8年,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精通安全技术防范业务,熟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和安防技防系统、技防产品等性能指标,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及相关咨询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并能提出解决方案。
       (三)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及相关咨询工作的信息内容均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对与自己公司或个人有关联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从业单位、技防产品等能主动自觉回避。
       (四)本人自愿且能安排一定时间参加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及相关咨询工作,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年龄30—65周岁。
       (六)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记录。在参加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及相关咨询工作中,无推荐技防产品,恶意贬低或诋毁其它产品质量等行为。

       第二条 专家的分类及职责
专家主要由技防专家、行业专家和评验员组成。
       (一)技防专家:对技术安全防范以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具有高度专业知识和特长,具有多年的研究教学、标准制定、技术研发、技防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工作经验,能够对本市技术防范行业发展提供科学指导、出谋划策的高素质人才。
       (二)行业专家、评验员:在技术安全防范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能力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的,具备熟悉掌握和应用国家行业及本市安防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能够对技防项目施工建设提供有力技术指导的人才。
       第三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专家管理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专家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三)应邀参加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四)自愿退出专家团队;
       (五)其他合法权利。
       专家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章程》、《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了解行业最新发展动态,积极为行业发展献言献策; 
       (三)承担专家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四)向专家管理委员会提供与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 
       (五)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六)不得从事有损上海安防协会及专家管理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七)未经专家管理委员会许可,不得以专家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四条专家的聘任与解聘
       专家聘任程序:
       (一)报名。:符合专家应聘条件和要求,并愿意服务于本市技防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填写《上海市技防专家报名登记表》、(自测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选聘办公室。
       (二)初审。:协会对报送的《报名表》、(自测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完成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三)考核。:协会将组织对审核通过的应聘人员进行技防基础知识测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1、通过基础知识测试的人员(测试形式为上机考和书面考)。
       2、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工作者通过基础测试的可作为行业专家,担任相关行业工作领域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工作。
       (四)审批。通过公示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即可进入协会专家库。 
       (五)公示。协会将技防专家选聘情况,在“上海安防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发证。协会秘书处向进入专家库的技防专家颁发相关证书。

       专家解聘程序:
       (一)聘期内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准后予以解聘;
       (二)聘期内有严重违反《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章程》、《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专家管理办法》、《上海市技防专家工作纪律》的,经专家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三)聘期内利用委员或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经专家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
上海市技防专家管理委员会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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